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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陳明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是否曾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
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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