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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國民
代 理 人 李勇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法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甲○○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5日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新臺幣3,080 元到院,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44頁)。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繳上開費用,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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