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51,2008061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債 務 人 甲○○○○○○
國民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立原
附表:
一、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聲請人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應受扶養人梁顯名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