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519,200903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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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19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依債務人所提民國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得 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9萬5828元,平均月所得為4 萬1319 元。
依96年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所得總額為56 萬7250元,平均月所得為4 萬7270元。
且除運豐國際多媒體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運豐公司)之薪資所得外,尚有其他公 司之薪資所得,於96年即高達15萬9250元,足徵債務人除運 豐公司之正職收入外,尚有其他兼職工作,且收入非低。
惟 本院二次補正裁定命債務人說明97年之實際收入,債務人仍 僅陳報運豐公司之每月所得,未據實說明其兼職收入。
又依 債務人所提彰化銀行存摺內頁,於97年2 月5 日有運豐公司 匯入款項3 萬5590元,亦與債務人所稱實領金額僅3 萬0600 元不同。
且於97年2 月13日、3 月19日及4 月22日有「吳怡 慧」分別存入1 萬3000元,2 萬元及2 萬7250元之記載。
債 務人似有隱匿財產及收入狀況之情。
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 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7年1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含兼職工 作)、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 ,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勞務報酬簽領之單據影本,97年 度所有收入扣繳憑單影本。
2、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李樸芳自95年6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 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陳述與父親、胞弟賃屋而居,兄嫂另租 屋於債務人樓上,復稱係與父親、胞弟居住,惟查李啟春( 兄)已於88年離婚,李弘春(弟)於92年再結婚,實際情況 與債務人所述不符。
債務人應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 居住(是否包含李弘春全戶三口及李啟春),如何分擔租金 及水、電、瓦斯、電話費,並提出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 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 請)。
4、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該房屋為何人所有 ,若無關係,不遷出戶籍地之原因為何。
5、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李樸芳是否領取老人年 金、殘障津貼、勞保給付及金額。
並提出適當單據,說明並 詳列其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及每月膳食費需高達8000元之原因。
6、李啟春、李弘春及孫文珊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1 月迄今之收入狀況 及證明文件影本。
7、債務人既有機車可使用,即無再使用汽車之必要。
債務人應 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變賣汽車以清償債務,並 節省油費等相關支出。
8、債務人應重行提出關於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部分,按時間 順序,詳細記載自95年7月起迄今,所有實際必要支出之明細 、種類、原因及金額,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若為家庭 生活費用,應記明費用總額,分擔比例及分擔金額。
9、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新店市,依債務人所提每月生活費支出 為電話費1084元,交通費1000元,伙食費7500元,及租金1 萬元,合計1 萬9584元,已超過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度臺 灣省最低生活費9829元,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 之情。
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 至最低生活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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