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63,2008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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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玉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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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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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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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一高立汽車商行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五年內之401 表格,或營業登│
│    │記准許函及五年內之403 表格(自民國92年4 月28日至93年8 月12│
│    │日)影本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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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民國95及96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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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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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最近一年內之薪資轉帳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
├──┼─────────────────────────────┤
│ 06 │離婚協議書影本乙份(如有贍養費,應一併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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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房貸繳息清單影本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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