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671,200903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楊敏玲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工作地點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薪資單
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2.債務人自民國95年9 月至97年9 月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
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債務人陳明其提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狀時,已檢附債務人清冊,編號為附件二,惟本院卷內並未見債務
人清冊,而債務人所提之附件二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並非債務人清冊,請債務人提出詳細填載之債務人
清冊。
6.債務人陳明民國97年7 月後,工作狀況不穩定,皆短期任職又離職,請詳細說明當時任職公司分別為何,所得
薪資收入各為何,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帳戶存摺影
本等相關資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