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744,20090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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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4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陳明債權人乙○○於臺灣之連絡地址。
⒉提出債務人與其配偶報稅分居之資料、民國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自95年9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⒊提出債務人因子宮內膜異位手術,有持續治療必要之診斷證明書。
⒋提出應受扶養人王彣寧因弱視須持續治療及每半年更換眼鏡之診斷證明書、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說明債務人之健保投保眷屬有幾人?其與債務人之關係?並提出95年9 月迄今之健保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惟其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21,727元(不含扶養費用),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7年臺灣省人民最低生活費9,829 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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