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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76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釋明債務人有何於戶籍地外另行承租房屋居住之必要性。
⒉說明債務人自陳每月平均營業淨收入新臺幣(下同)35,000元之計算方式。
⒊據實詳述債務人自收受本裁定起30日內,每日營業時間、平均每小時營業額、主要駕駛區域、平均營業成本若干、平均營業淨利若干,並表明是否兼職以盡其最大努力,竭盡所能獲取工作報酬以償還債務。
⒋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承租臺北縣八里鄉○○○街30號2 樓房屋?該屋坪數若干?供何人居住?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達11,000元房屋之必要性?並提出最新租賃契約、該房屋最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⒌承上,請說明同住之人之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如何分攤租金及生活必要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如未分攤,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⒍說明債務人之配偶橫須賀美喜子、子賴嘉文、賴嘉豪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渠等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配偶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⒎說明債務人之子賴嘉文、賴嘉豪是否給付債務人扶養費?每月若干元?如未給付,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⒏提出債務人向岳父橫須賀達雄、小姨佐藤正子、弟賴明德分別借款30萬元、60萬元、80萬元之證明文件,並說明借款之原因、用途。
⒐提出95年10月迄今之水、電、瓦斯、勞保、健保費用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⒑提出債務人自95年10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⒒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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