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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詳細釋明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填各欄位。
3.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
紅色,報表編號:PLR1)。
4.陳明債務人目前收入及支出狀況。
5.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95年10月至98年3 月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若無受
債務人扶養之人,則不需提出,僅陳明無依法受債務
人扶養之人即可。
6.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
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
影本。
7.若租賃房屋,須提出自民國95年至98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8.自95年10月至98年3 月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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