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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賀華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5年11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2、債務人自95年11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投資股 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集保 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3、債務人應說明中國電視公司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2070 元之來源,於96年售出之金額及流向。
4、債務人應提出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說明於97年4 月至8 月間,於土石流有限公司任職之實際薪資所得。
5、債務人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並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 人自97年8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及實際 收入金額。
6、債務人應說明於每月收入僅約2 萬元,收入不固定,且積欠 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仍租屋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地區 ,致每月支出合計1 萬3000元,債務人似未撙節支出,有不 當浪費之情。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 遷居於居住及生活費用較低之區域,並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 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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