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854,2009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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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4號
債 務 人 林紘緯原名:林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紘緯(原名:林士雄)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
⒉說明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關於臺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95年11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⒊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有何承租每月租金高達新臺幣(下同)15,000元房屋之必要,並提出該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1 份。
⒋說明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每月支出電費、瓦斯費各若干元,並提出上開期間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⒌提出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並說明債務人有何每月支出電話費高達1,350 元之必要性。
⒍說明應受扶養人林東誼每月扶養費6,000 元之計算明細、各細項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⒎說明應受扶養人林東誼有何參加原韻音樂世界課輔班之必要性。
⒏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吳曉芳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與債務人如何分攤應受扶養人林東誼之扶養費,並提出離婚協議書、吳曉芳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⒐說明債務人之父林慶豐是否領有老人年金?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⒑提出債務人之父林慶豐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1 月迄今郵局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⒒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父林慶豐者(即債務人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渠等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⒓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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