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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897號
債 務 人 呂英昇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呂英昇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被解雇?是否領有失業給付?於何時未再履行民國95年間與銀行成立之協商條件?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6年1 月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則債務人應提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97年度所得扣繳憑單、95年11月迄今之勞保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失業給付證明。
⒉說明債務人於何時購買陽信商業銀行未上市股票?其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之配偶陳慧玲目前工作內容?每月實際收入情形?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家庭生活必要支出及子女扶養費用?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⒋說明系爭房貸支出之借款人係債務人之配偶,何以由債務人負擔之?
⒌依債務人提出之健保繳費收據,其繳款人係債務人之配偶,請釋明債務人確有實際支出健保費用之情形。
⒍說明債務人個人有何每月支出高達新臺幣(下同)1,636 元電話費、15,000元之膳食費(折合每餐約167元)之必要性?⒎說明債務人之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為何?如有汽(機)車行照,請一併提出。
⒏說明應受扶養人呂○○、呂○○有何就讀安親班之必要性。
⒐說明應受扶養人呂○○既申請就學貸款,債務人何以仍陳報呂○○之學費?且就學貸款尚未屆清償期,債務人何以於每月必要支出中列載該部分就學貸款?如此部分記載有誤,請更正為正確之必要支出。
⒑說明應受扶養人每月扶養費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是否包含渠等之每月學費、安親班費用?
⒒提出應受扶養人呂○○、呂○○、呂○○之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債務人自95年11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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