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936,2009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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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3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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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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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據債務人陳報之「債權人清冊」有一民間債權人乙○○,提出│
│    │該債權人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證據資料證明該債權存在;並陳明│
│    │積欠債務之原因及目前清償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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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債務人陳明伊父李國華與債務人同住,說明李國華有無分擔共│
│    │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電話費等)?又李國華目前│
│    │工作狀況為何?且有無保險金、津貼或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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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陳明債務人除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 ?                   │
├──┼───────────────────────────┤
│ 04 │提出繳納租金之證明文件及所承租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    │(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並說明該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
│    │及如何分攤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電話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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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說明李國華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子女)之收入狀況、如何分│
│    │擔扶養費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如未支出應說明原因;並提│
│    │出各該子女之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
│    │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 06 │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
│    │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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