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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44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自民國96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郵局薪資轉帳存摺自96年9 月至12月間無薪資(委發款項)轉帳紀錄之原因。
2、債務人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並說明是否曾辦理退休,是否已領取勞保 老年給付、退撫金給付及其金額。
3、據實說明於96年9 月19日,勞保局匯入債務人郵局帳戶新臺 幣(下同)144 萬8839元,及於96年10月5 日,代收票據存 入158 萬1435元之原因及其資金來源。
並詳實陳報上開二筆 款項存入後,債務人於1 個月內提領完畢之原因,提領後之 資金流向,及是否有惡意隱匿財產或為詐害行為之情。
4、本院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技術勞務 中心查詢債務人之工作地點,經其告知為臺北市○○區○○ 路66號,非位於中壢。
債務人應提出其工作地點位於中壢之 證明文件,並說明任職之工作處所詳細地址,未搬遷至中壢 之原因。
5、債務人之住所應有公車直達國光客運總站,而無轉搭捷運之 必要。
債務人應詳細說明其搭乘公車起站及到站之站名,公 車名稱,捷運起站及到站之站名,國光客運起站及到站之站 名。
6、提出債務人全戶於富邦人壽及他保險公司投保商業保險之契 約書(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目前契約履行 狀況、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之保險費用金額。
7、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最新租賃契約影 本,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是否包括債務人 次女周世媛,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 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前租屋97年1 月至8 月,現 租屋9 月至12月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 位申請)。
8、債務人子女周世祺、周世嫺、周世媛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渠等目前 有無工作,如何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提出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9、說明債務人前配偶陳麗珠目前居住地,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 ,及提出陳麗珠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其他 收入證明文件。
10、說明周世祺之最高學歷,所就讀科系,是否僅得從事勞力工作,並提出其因椎間盤突出致無法從事任何工作之醫師證明、醫療復健及相關單據。
並說明周世祺是否領有殘障津貼或重大傷病卡,致完全無工作能力之情形。
11、債務人主張其95年平均月收入3 萬4590元,至96年平均月收入減少為2 萬7645元,故其毀諾之不可歸責原因為收入減少。
惟債務人於95年9 月即行毀諾,且依債務人薪資轉帳存摺所載其96年1 月起至8 月間所領薪資約3 萬元,與95年8 月至12月間所領薪資約3 萬元相同,並無減少。
95、96年度平均薪資不同之原因在於債務人於96年9 月至12月間未領有薪資之故。
佐諸債務人於96年9 月即領有勞保局匯入鉅額款項144 萬8839元,於聲請更生時卻未主動說明該筆款項之來源及流向,其誠信已屬有疑。
復未提出其長子周世祺(27歲)須債務人扶養之釋明文件,故債務人似無不可歸責之原因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債務人應再說明有無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原因,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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