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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69號
債 務 人 梁芷瑜原名: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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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廖年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梁芷瑜(原名:梁惠珍)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最大債權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提出每月還款新臺幣(下同)6,383 元之還款方案,顯低於債務人於申請協商時所填載每月可還款金額8,000 元,則債務人何以未接受上開還款方案?
⒉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附必要支出表,與民國98年2 月3 日補正狀所附必要支出表之記載有不一致,請說明以何者為準,並請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許明煌分攤後,債務人所負擔之各項必要支出金額。
⒊請以表格方式,製作明細表,按時間先後順序,詳列債務人之配偶許明煌自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0日內,每日營業時間及平均收入為何,並提出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營業小客車行照。
⒋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陳雲雯目前收入情形?有何未能監護債務人之子陳志謙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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