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 務 人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理由第二項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之證明文件(如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汽車行駛執照影本、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應逐項陳明聲請前兩年內每月必要支出(如每月家計四萬元之原因及各逐項計算之數額為何、保險費之原因如保險險種為何及各逐項計算之數額為何),應受扶養親屬(即黃根炎)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和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受領老人年金之證明,並應提出旁系血親二親等親屬(即黃啟義、黃啟銘、黃美暖)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和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且應提出黃美暖離婚判決或離婚協議書影本,另應提出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即黃根炎、陳普生、陳普心)之證明(如合併申報所得稅之資料),用以證明債務人釋明不可歸責而毀諾之事由(參見本院卷第7 頁),另應陳明債務人與全球人壽保單借款(即保險號碼0000000000)是否已依債務之本旨為清償,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0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02 日
書 記 官 桂大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