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15,2008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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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王上律師
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該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第3款及第8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吳華瑋
附件:1.債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所有位於臺北縣汐止市○○段265 地號之土地其土地登記謄本。
3.本院97年執字第1414號執行命令影本。
4.債務人所有之汽車(車號BQB-899)其行照影本。
5.債務人主要往來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最近六個月)
6.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7.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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