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26,2009031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2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鴻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
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4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7670元 (計算式:[(16 +1 )×34 ×5]- 1,000 =767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