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38,2009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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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賴錫卿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2.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
劃書。 (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3.債務人謂無工作甚久,債務人何時離職?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如是,請說明是否有領取資遣費,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如資遣費計畫確認書、年資補償金計算確認
書)。
4.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與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
得稅結算申報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5.應受扶養人乙○○○民國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6.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聲
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7.補充陳述事項:
(1)陳明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
?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
(2)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
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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