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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
債 務 人 林宸誌原名:林洲
代 理 人 劉韋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林宸誌(原名:林洲位)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⒉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毀諾。
⒊說明債務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清單中,關於保證責任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自民國95年10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⒌債務人稱自97年1 月起失業乙節,請提出離職證明書,並說明離職後如何支付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⒍說明債務人自95年迄今之收入變動情形、目前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自95年10月迄今之薪資轉帳證明與薪資單。
⒎自95年10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健保費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⒏說明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750 元、伙食費9,000 元之計算方式,債務人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主要交通工具為何,並提出汽(機)車行照。
⒐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有無投保其他保險?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書,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⒑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釋明所租賃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應說明其工作內容、收入狀況,及每月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11,000元及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電話費等)。
⒒債務人實際扶養之人為何人?並提出實際支付扶養費之證明文件。
⒓提出債務人之父林虔宏、祖母林張雖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⒔說明債務人之父林虔宏目前工作內容、收入狀況,並提出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⒕說明現正繫屬於本院之強制執行案件案號。
⒖銀行公會針對95年協商已毀諾之債務人,另提供「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說明債務人是否已依銀行公會所提供之「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與各債權銀行進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若有,應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影本及每月繳款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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