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清,62,20090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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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清字第62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甲○○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具體說明債務人何以積欠債務高達新臺幣(下同)1,347,270元之原因。
⒉說明債務人之郵局存簿中,關於民國98年1 月15日、1 月20日、4 月30日「所得補助」、「委發款項」存款之原因。
⒊說明武長有限公司目前營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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