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破更一,6,20110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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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一字第6號
聲 請 人 顧定軒律師即蔡謝淑芳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蔡謝淑芳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破產管理人顧定軒律師所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此觀諸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蔡謝淑芳業經本院裁定宣告破產在案,其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扣除財團費用,尚餘12萬8,788 元可資分配,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分別如附件所示,爰聲請認可並公告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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