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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81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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