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簡上,86,2008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86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丁○○、丙○○○與被上訴人甲○○間分割
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