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聲,1550,2009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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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三酆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乙○○即何長旺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 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三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三酆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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