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588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有關相對人丁○○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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