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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2號
抗 告 人 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辛○○
己○○
相 對 人 進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相 對 人 立昌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丁○○○
人
相 對 人 乙○○
庚○○
乙○○即衡平法律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3 月21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當事人訴訟能力或代理權有欠缺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495 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由訴訟代理人提起抗告,但未附委任狀,其代理權即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97年5 月8 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7 日收受送達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5 月2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委任狀,揆諸首揭說明,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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