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聲,677,20080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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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7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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