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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台灣貝爾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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