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聲,875,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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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王榮森原名王皇森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554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附表:97年度聲字第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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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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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裁判費用          │       8,7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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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       8,7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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