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195,2008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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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95號
原 告 丙○○○
12號
甲○○
乙○○
被 告 己○○
丁○○
庚○○
戊○○
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捌萬零肆佰叁拾叁元(計算式詳後載附註),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附註: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坐落臺北縣萬里鄉○○里○○段磺溪子小段131-3 地號(以 下同地段以地號簡稱):
1,329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 ×600元=132,900 元2、131-4地號:
292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600元=58,400元3、142地號:
3,928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600元=785,600元4、45地號:
4,29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8×600元=143,233元5、131-2地號:
4,995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6×600元=499,500元6、142-2地號:
2,804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600元=560,800元結論:1+2+3+4+5+6=2,180,4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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