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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辰○○即林桂富之
甲○○即林桂富之
戌○○即林添壽之
辛○○即林添壽之
丁○○○即林添壽
丑○○即林添壽之
癸○○即林添壽之
壬○○即林添壽之
巳○○○即林登發
庚○○即林登發之
寅○○即林登發之
卯○○即林登發之
申○○
未○○
己○○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亥○○、A○○、丙○、宇○○、宙○○○、L○○○、B○○、黃○○、玄○○、J○○、H○○、I○○、K○○、G○○、E○○○、C○○、F○○、D○○、M○○○、地○○、N○○○、天○○、乙○○、子○○、酉○、午○○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陸拾肆萬零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零伍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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