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245,2008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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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5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 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查報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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