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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吉旺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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