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三加律師
周漢威律師
謝幸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 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6 萬4,5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