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258,2008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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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喬治二世皮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治名品有限公司間確認商標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千8 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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