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260,2008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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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乙○○
被 告 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重整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重整債權日幣貳億貳佰玖拾叁萬陸仟叁佰捌拾壹元及新臺幣捌仟零柒拾壹萬捌仟貳佰柒拾貳元之債權不存在,依起訴之日即民國97年6 月10日臺灣銀行日圓與新臺幣兌換匯率0.27620 元計算核定為伍仟陸佰零伍萬壹仟零貳拾捌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訟標的價額共計為新臺幣壹億叁仟陸佰柒拾陸萬玖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壹佰貳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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