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268,2008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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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6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縣八里鄉公所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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