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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雅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丙○○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Inventive International Co. Ltd.(BVI)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美金伍佰叁拾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玖角捌元,按起訴當日即97年6 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30.56200元,則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億陸仟貳佰貳拾叁萬柒仟零叁拾貳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叁拾柒萬壹仟貳佰肆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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