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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富邦通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地下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捌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壹佰伍拾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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