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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乙○○
淮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代理人 徐建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等2 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㈠關於原告乙○○部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㈡關於原告淮傑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壹萬壹仟零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捌佰柒拾捌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2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各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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