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279,200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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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79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華爾街科技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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