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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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