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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89號
原 告 乙○○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肆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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