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補,290,2008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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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零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伍佰零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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