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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29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丁○○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肆拾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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