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親,41,2008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丙○○間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被告丙○○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永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