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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13號
上 訴 人 七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被 上訴人 黃榮修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973元,此項裁定已於98年2月 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98年3月2日民事科答詢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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