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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4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二基地坐落「台北縣淡水鎮○○段5870─2 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縣淡水鎮○○段587 ─2 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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