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訴,1072,2009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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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072號
反訴原告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莊涵雯律師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台中精密鋼模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零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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